隱私權政策
營運 LoL百科(以下稱「本服務」)之金成俊(以下稱「營運者」),依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0 條,為保護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迅速處理相關申訴,訂定並公開下列隱私權政策。
第一條(個人資料之處理目的)
營運者基於下列目的處理個人資料。所處理之個人資料不會用於下列目的以外之用途;使用目的如有變更,將依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取得另行同意等必要措施。
1. 提供討論區服務
文章與留言之刊登、作者顯示、推文與投票之統計,以及使用者檢視自己所發表內容
2. 本服務之營運及使用者保護
防止洗版與不當使用、受理並處理檢舉、使用限制措施及申訴之處理
3. 牌位與點數之營運
依活動與觀看廣告計算點數與牌位、管理點數使用紀錄
4. 發送通知
僅於使用者設定之情形下,發送留言、回覆、提及、推文及投票截止之通知
營運者不會將上述個人資料用於廣告或行銷目的。
第二條(處理之個人資料項目)
1. 使用本服務時自動產生之項目
帳號識別碼、六位數專屬代碼、暱稱(由本服務自動產生)、加入日期時間
2.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輸入之項目
個人簡介(已輸入者)、發表內容與留言之內容、投票參與紀錄、推文紀錄、點數與牌位及已購買之裝飾項目、封鎖清單、檢舉紀錄、隨發表內容附加之照片(已附加者)、通知設定值、裝置通知權杖(已允許通知者)
3. 使用本服務過程中自動產生或蒐集之項目
連線 IP 位址、連線日期時間(係以本服務營運基礎設施之安全紀錄形式產生,營運者並未另行蒐集或保存)
營運者不會蒐集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位置資訊、通訊錄或付款資訊。於戰績查詢中搜尋過的召喚師名稱,以及收藏的英雄,僅儲存於使用者裝置,不會傳送至伺服器。
第三條(未滿 14 歲兒童之個人資料)
1. 本服務僅限滿 14 歲以上者使用,並不處理未滿 14 歲兒童之個人資料。
2. 營運者於 App 首次啟動時之服務條款同意畫面確認使用者年滿 14 歲;未表示同意者無法使用本服務。
3. 營運者如知悉未滿 14 歲之兒童使用本服務,將立即銷毀該帳號與相關個人資料。
4. 營運者不會為投放客製化廣告而蒐集兒童之行為資訊,亦不會向兒童提供客製化廣告。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處理及保有期間)
營運者於法令所定之保有、利用期間,或自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所定之期間內,處理並保有個人資料。
1. 帳號資訊、發表內容、留言、照片、推文與投票紀錄、點數與牌位、封鎖清單:至刪除帳號時止
2. 使用者所刪除之發表內容與留言:自刪除時起 30 日。此期間係供誤刪回復及檢舉處理之用。
3. 檢舉紀錄:自受理日起 1 年。但有關猥褻物品及非法資訊之檢舉為 3 年
4. 通知紀錄:自發送日起 90 日
5. 裝置通知權杖:自最後使用日起 60 日
6. 因觀看廣告而給予點數之紀錄:自給予日起 1 年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銷毀程序及方法)
1. 個人資料之保有期間屆滿、處理目的已達成等致其成為不必要時,營運者應立即銷毀該個人資料。
2. 銷毀程序
保有期間屆滿之個人資料,由伺服器於每日凌晨(韓國時間約 4 時)自動銷毀,不經另行之人為判斷。如有刪除帳號之請求,則於請求時立即銷毀。
3. 銷毀方法
以電子檔案形式儲存之個人資料,將自資料庫與儲存空間永久刪除,使其無法回復或重製。營運者不會以紙本文件保存個人資料。
4. 其他使用者發表內容上所留存之統計數值(投票數、推文數),於銷毀可識別參與者身分之資訊後,僅保留該等數值。
第六條(個人資料之第三方提供)
1. 營運者僅於第一條所載範圍內處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且僅於當事人同意、法律有特別規定等符合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之情形下,始提供予第三方。
2. 營運者不會販售個人資料,亦不會為營利目的將其提供予第三方。
3. 僅於偵查機關依法令所定合法程序提出要求時,始得提供。
第七條(個人資料處理之委外)
營運者為順利提供本服務,就個人資料處理業務委外如下。
1. 受託人:Supabase, Inc.
委外業務:資料庫與檔案儲存空間之營運、身分驗證處理
保有、利用期間:至委外契約終止或銷毀時止
2. 受託人:Apple Inc.
委外業務:通知訊息之傳送(APNs)、透過 iCloud 鑰匙圈保存帳號識別資訊
保有、利用期間:至委外契約終止或銷毀時止
營運者於簽訂委外契約時,將個人資料安全管理相關事項明定於文件,並監督受託人是否安全處理個人資料。委外業務之內容或受託人如有變更,將透過本政策公開。
第八條(個人資料之跨境移轉)
營運者依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之 8 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為履行與當事人之契約及增進其便利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委外與保管,公開下列事項並將個人資料移轉至境外。
1. 接受移轉者:Supabase, Inc.(support@supabase.io)
移轉國家:美國
移轉時間及方式:使用本服務時透過網路傳輸並儲存
移轉項目:第二條所列處理項目之全部
利用目的:資料庫與儲存空間之營運及技術支援
保有、利用期間:至委外契約終止或銷毀時止
(資料儲存於 Amazon Web Services 首爾區域,於技術支援過程中可能自境外存取。)
2. 接受移轉者:Apple Inc.(https://www.apple.com/kr/privacy/)
移轉國家:美國
移轉時間及方式:發送通知時及同步帳號識別資訊時透過網路傳輸
移轉項目:裝置通知權杖、通知內容、帳號識別資訊
利用目的:通知之傳遞、iCloud 鑰匙圈同步
保有、利用期間:至達成提供本服務之目的時止
當事人得拒絕個人資料之跨境移轉。惟拒絕跨境移轉者,將無法使用討論區等須透過伺服器運作之功能;拒絕之意思得以刪除帳號或透過第十二條之聯絡方式表示。至於拒絕通知傳送,得於 App 內設定關閉通知之方式為之。
第九條(自動蒐集裝置之設置、運作及拒絕相關事項)
1. 本服務為刊登廣告,已安裝 Google 之廣告軟體開發套件(Google Mobile Ads SDK)。
2. 該套件為刊登與評估廣告,會使用裝置之廣告識別碼及廣告曝光、觀看紀錄等。
3. 營運者不會識別使用者,亦不會為客製化廣告蒐集或保存行為資訊。本服務不會要求 App 追蹤透明度(ATT)權限。
4. 當事人得透過裝置設定拒絕使用廣告識別碼。
iPhone:設定 → 隱私權與安全性 → 追蹤 → 關閉「允許 App 要求追蹤」
此外,亦可於設定 → 隱私權與安全性 → Apple 廣告中關閉客製化廣告。
5. 營運者不會蒐集思想、信仰、政治立場、健康、性生活等敏感之行為資訊。
第十條(第三方所蒐集之行為資訊)
設置於本服務之第三方自動蒐集裝置所蒐集之資訊如下。下列資訊由該業者直接自使用者裝置蒐集,不會經過營運者之伺服器,營運者亦不予保存。
· 蒐集裝置名稱:Google Mobile Ads SDK
· 蒐集裝置類型:行動 App SDK
· 蒐集業者:Google LLC
· 蒐集項目:廣告識別碼、裝置資訊、IP 位址、廣告曝光與觀看紀錄、App 使用紀錄、錯誤紀錄
· 蒐集目的:刊登廣告、評估廣告成效、防止不當點擊
· 保有、利用期間:依該業者之隱私權政策辦理
· 拒絕方式:依第九條第 4 項變更裝置設定
有關 Google 處理個人資料之事項,可於 Google 隱私權政策(https://policies.google.com/privacy)及提供韓國居民之補充資訊中確認。
營運者不會將使用者於本服務輸入之發表內容、暱稱、點數等資訊提供予廣告業者。
第十一條(自動化決定)
1. 營運者為迅速保護使用者,運作下列無人為介入之自動化處理。
· 同一發表內容如受到三人以上檢舉,該發表內容將自動隱藏。
· 含有禁用字詞之發表內容、留言及暱稱,將受到登載限制。
2. 當事人得就上述措施,透過 App 內申訴功能或第十二條之聯絡方式要求說明或表示拒絕;營運者將由專人親自重新檢視,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之權利義務及行使方式)
1. 當事人得隨時向營運者要求查閱、更正、刪除個人資料,停止處理,或撤回同意。
2. 上述權利得透過 App 內功能直接行使。
· 查閱:我的資訊、我的文章、我的留言,以及設定中的封鎖清單畫面
· 更正:變更暱稱、編輯個人簡介、編輯發表內容
· 刪除:刪除發表內容與留言、於設定畫面刪除帳號
· 停止處理:於設定畫面關閉各類通知之接收
3. 無法以 App 內功能處理之要求,得以電子郵件提出;營運者將自收到要求之日起 10 日內處理。
4. 當事人有維持個人資料正確性與即時性之義務,且不得張貼他人之個人資料。
5. 暱稱與個人簡介將對其他使用者公開,請留意不要輸入足以識別個人身分之資訊。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安全性確保措施)
營運者依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及同法施行令第 30 條,採取下列安全性確保措施。
1. 個人資料經手人員之最小化
經手個人資料者,僅限營運者一人。
2. 存取權限之管理
資料庫已套用資料列層級安全性政策,限制無法存取非當事人本人之資訊。
3. 連線紀錄之保存
保存本服務基礎設施所產生之連線紀錄,以便查核不當之存取嘗試。
4. 個人資料之加密
App 與伺服器之間的所有通訊,於傳輸過程中均經加密;已儲存之資料則於儲存媒體層級加密。
5. 因應駭客攻擊等之技術對策
限制同一 IP 過度建立帳號,並管理本服務之存取權限。
第十四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及查閱請求受理、處理單位)
1. 營運者總括負責個人資料處理相關業務,並為處理當事人就個人資料處理所提之申訴及損害救濟等事項,指定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如下。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姓名:金成俊
· 職位:營運者(個人開發者)
· 聯絡方式:7577ksj@gmail.com
2. 當事人得於下列窗口提出個人資料查閱請求。營運者將盡力使當事人之查閱請求獲得迅速處理。
個人資料查閱請求之受理與處理
· 承辦人:金成俊(由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兼任)
· 聯絡方式:7577ksj@gmail.com
3. 當事人於使用本服務期間所生之一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諮詢、申訴處理、損害救濟等事項,均得向上述聯絡方式洽詢,營運者將自受理日起 10 日內回覆。
第十五條(當事人權益受侵害時之救濟方式)
當事人為就個人資料遭侵害取得救濟,得向下列機關申請爭議解決或諮詢等。
· 個人資料糾紛調解委員會:1833-6972(免區碼)(www.kopico.go.kr)
· 個人資料侵害申報中心:118(免區碼)(privacy.kisa.or.kr)
· 最高檢察廳網路偵查科:1301(免區碼)(www.spo.go.kr)
· 警察廳網路偵查局:182(免區碼)(ecrm.police.go.kr)
對於依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5 條(個人資料之查閱)、第 36 條(個人資料之更正、刪除)、第 37 條(個人資料處理之停止等)規定所提之要求,因公務機關首長所為之處分或不作為而致權利或利益受侵害者,得依《行政審判法》之規定提起行政審判。
第十六條(不予處理之資訊)
1. 營運者不處理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所定之敏感資訊。
2. 營運者不處理同法第 28 條之 2 及第 28 條之 3 所定之假名化資訊。
3. 營運者不設置或運作固定式或移動式影像資料處理設備。
4. 營運者為於韓國境內設有住所之個人,非屬同法第 31 條之 2 所定應指定境內代理人之對象。
第十七條(隱私權政策之變更)
1. 本隱私權政策自下列施行日起適用。
2. 因法令、政策或安全技術變更而有內容之新增、刪除及修改時,將自變更後隱私權政策施行日前 7 日起,透過 App 內公告告知變更理由與內容。
3. 若變更內容對當事人不利,將自施行日前 30 日起公告,並就變更前後之內容加以比較,以淺顯易懂之方式呈現。
4. 營運者將持續於 App 與網站刊載變更後之隱私權政策,先前版本得透過聯絡窗口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