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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百科

自2026年9月21日起生效

隐私政策

运营 LoL百科(以下称“服务”)的金成俊(Kim Seongjun)(以下称“运营者”),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相关申诉,制定并公开如下隐私政策。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运营者出于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之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八条另行取得同意等,履行必要的措施。

1. 提供讨论区服务
帖子和评论的发布、作者标示、点赞与投票的统计、用户查看本人所发布的内容

2. 服务运营与用户保护
防止刷屏与滥用行为、受理并处理举报、采取使用限制措施及处理相应申诉

3. 段位与积分的运营
根据活动和观看广告计算积分与段位、管理积分使用记录

4. 发送通知
仅在用户已设置的情况下,发送评论、回复、提及、点赞、投票结束的通知

运营者不会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广告或营销目的。

第二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1. 使用服务时自动生成的项目
账号识别号、6 位唯一代码、昵称(由服务自动生成)、注册时间

2. 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生成或输入的项目
个性签名(如已填写)、发布内容和评论的内容、投票参与记录、点赞记录、积分与段位及已购买的装扮项目、屏蔽列表、举报记录、随发布内容上传的照片(如已上传)、通知设置值、设备通知令牌(如已允许通知)

3. 在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或收集的项目
访问 IP 地址、访问时间(作为服务运营基础设施的安全日志生成,运营者不另行收集或保管)

运营者不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位置信息、通讯录和支付信息。在战绩搜索中查询过的召唤师名称以及收藏的英雄仅保存在用户设备上,不会传输至服务器。

第三条(未满 14 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1. 本服务仅限年满 14 周岁的用户使用,运营者不处理未满 14 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2. 运营者在应用首次启动时的服务条款同意界面确认用户已年满 14 周岁,未表示同意的将无法使用服务。

3. 如获知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使用了服务,运营者将立即销毁该账号及相关个人信息。

4. 运营者不以定向广告为目的收集儿童的行为信息,也不向儿童投放定向广告。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有期限)

运营者在法令规定的保有与使用期限内,或在从信息主体处收集个人信息时约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保有个人信息。

1. 账号信息、发布内容、评论、照片、点赞与投票记录、积分与段位、屏蔽列表:至注销账号时止

2. 用户删除的发布内容和评论:自删除之时起 30 日。该期限用于误删恢复和举报处理。

3. 举报记录:自受理之日起 1 年。但涉及色情内容和违法信息的举报为 3 年

4. 通知记录:自发送之日起 90 日

5. 设备通知令牌:自最后使用之日起 60 日

6. 观看广告所得积分的发放记录:自发放之日起 1 年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与方法)

1. 当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已达成等致使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运营者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2. 销毁程序
保有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由服务器在每日凌晨(韩国时间 4 时左右)自动销毁,不经过另行的人工判断。收到注销请求时,则在提出请求后立即销毁。

3.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将从数据库和存储中永久删除,使其无法恢复或再生。运营者不以纸质文件保管个人信息。

4. 对于留存在其他用户发布内容上的统计数值(投票数、点赞数),在销毁可识别参与者身份的信息后,仅保留数值。

第六条(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1. 运营者仅在第一条所列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情形下,才向第三方提供。

2. 运营者不出售个人信息,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第三方提供。

3. 仅在侦查机关依照法令规定的合法程序提出要求时,方可提供。

第七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为顺畅地提供服务,运营者按如下方式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1. 受托方:Supabase, Inc.
委托业务:数据库及文件存储的运营、认证处理
保有与使用期限:至委托合同终止时或销毁时止

2. 受托方:Apple Inc.
委托业务:通知消息的发送(APNs)、通过 iCloud 钥匙串保管账号识别信息
保有与使用期限:至委托合同终止时或销毁时止

运营者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将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载入文件,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将通过本隐私政策予以公开。

第八条(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

运营者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八第一款第三项甲目,作为履行与信息主体的合同及提升其便利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委托与保管,公开下列事项并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

1. 接收方:Supabase, Inc.(support@supabase.io)
转移国家:美国
转移时间及方式:使用服务时通过网络传输并存储
转移项目:第二条所列全部处理项目
使用目的:数据库与存储的运营及技术支持
保有与使用期限:至委托合同终止时或销毁时止
(数据存储于 Amazon Web Services 首尔区域,在技术支持过程中可能从境外访问。)

2. 接收方:Apple Inc.(https://www.apple.com/kr/privacy/)
转移国家:美国
转移时间及方式:发送通知时及同步账号识别信息时通过网络传输
转移项目:设备通知令牌、通知内容、账号识别信息
使用目的:通知的送达、iCloud 钥匙串同步
保有与使用期限:至服务提供目的达成时止

信息主体可以拒绝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但拒绝境外转移后,将无法使用讨论区等依赖服务器的功能;拒绝的意愿可以通过注销账号或第十二条所载联系方式表达。对于通知发送的拒绝,可以通过在应用内设置中关闭通知实现。

第九条(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1. 为投放广告,服务中安装了谷歌的广告软件开发工具(Google Mobile Ads SDK)。

2. 该工具为投放和衡量广告,会使用设备的广告标识符以及广告展示与观看记录等。

3. 运营者不识别用户,也不收集或保管用于定向广告的行为信息。本服务不会请求应用追踪透明度(ATT)权限。

4.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设备设置拒绝使用广告标识符。
iPhone:设置 → 隐私与安全性 → 跟踪 → 关闭“允许 App 请求跟踪”
此外,还可以在设置 → 隐私与安全性 → Apple 广告中关闭个性化广告。

5. 运营者不收集思想与信仰、政治观点、健康、性生活等敏感行为信息。

第十条(第三方收集的行为信息)

安装于服务中的第三方自动收集装置所收集的信息如下。下列信息由相关企业直接从用户设备收集,不经过运营者的服务器,运营者也不予保管。

· 收集装置名称:Google Mobile Ads SDK
· 收集装置种类:移动应用 SDK
· 收集企业:Google LLC
· 收集项目:广告标识符、设备信息、IP 地址、广告展示与观看记录、应用使用记录、错误记录
· 收集目的:投放广告、衡量广告效果、防止无效点击
· 保有与使用期限:依照该企业的隐私政策
· 拒绝方法:按第九条第四款更改设备设置

有关谷歌处理个人信息的事项,可在谷歌隐私权政策(https://policies.google.com/privacy)及面向韩国居民的补充信息中查阅。

运营者不会向广告企业提供用户在服务中输入的发布内容、昵称、积分等信息。

第十一条(自动化决定)

1. 为迅速保护用户,运营者按如下方式运行无人工介入的自动化处理。

· 同一发布内容收到 3 人以上举报时,该内容将被自动隐藏。
· 含有违禁词的发布内容、评论和昵称将被限制登载。

2.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应用内申诉功能或第十二条所载联系方式,就上述措施要求说明或表示拒绝,运营者将由人工直接重新审核并告知结果。

第十二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要求运营者查阅、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停止处理,或撤回同意。

2. 上述权利可以通过应用内功能直接行使。
· 查阅:我的资料、我的帖子、我的评论,以及设置中的屏蔽列表界面
· 更正:修改昵称、编辑个性签名、编辑发布内容
· 删除:删除发布内容和评论、在设置界面删除账号(注销)
· 停止处理:在设置界面按通知类型关闭接收

3. 无法通过应用内功能处理的要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运营者将自收到要求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处理。

4. 信息主体有义务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与最新,且不得发布他人的个人信息。

5. 昵称和个性签名会向其他用户公开,请注意不要填写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运营者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及同法实施令第三十条,采取如下安全保障措施。

1.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
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仅限运营者 1 人。

2. 访问权限的管理
对数据库应用行级安全策略,限制访问非信息主体本人的信息。

3. 访问记录的保管
保管服务基础设施生成的访问记录,以便核查非法访问尝试。

4. 个人信息的加密
应用与服务器之间的所有通信在传输过程中均经过加密,存储的数据在存储介质层面进行加密。

5. 针对黑客攻击等的技术对策
限制同一 IP 地址过度创建账号,并对服务访问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1. 运营者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金成俊
· 职务:运营者(个人开发者)
· 联系方式:7577ksj@gmail.com

2. 信息主体可以向下列窗口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运营者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查阅请求。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的受理与处理
· 负责人:金成俊(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兼任)
· 联系方式:7577ksj@gmail.com

3. 信息主体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均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出,运营者将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可以向下列机构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需区号)1833-6972(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需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无需区号)1301(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无需区号)182(ecrm.police.go.kr)

对于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信息的查阅)、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的更正与删除)、第三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停止等)规定提出的要求,因公共机关负责人所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使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依照《行政审判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审判。

第十六条(不予处理的信息)

1. 运营者不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敏感信息。

2. 运营者不处理同法第二十八条之二和第二十八条之三规定的假名信息。

3. 运营者不运行固定式或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4. 运营者系在韩国国内设有住所的个人,不属于同法第三十一条之二规定的国内代理人指定对象。

第十七条(隐私政策的变更)

1. 本隐私政策自下述施行日起适用。

2. 因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变更而对内容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时,将自变更后隐私政策施行日前 7 日起,通过应用内公告告知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

3. 如变更内容对信息主体不利,将自施行日前 30 日起公告,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对照列出变更前后的内容。

4. 运营者将持续在应用和网站上登载变更后的隐私政策,以往版本可以通过联系方式查阅。